株洲市职工大学 高职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实施细则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教学〔2007〕3号)和《关于做好全省高职院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的通知》(湘教通〔2007〕225号)以及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高职院校、成人高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和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教通〔2007〕344号)的文件精神,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结合我校实际,为健全和完善我校高职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政策规定 第一条 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是完善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加强高等学校招生行为监督,保障高等教育改革健康发展的需要。学籍电子注册与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相衔接,经过学籍电子注册的学生获得的毕业证书才能进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实行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是政府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高等学校招收的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本专科新生学籍注册工作实施监督的管理方式。 第二条 高等学校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已分别在各自网站公布已注册新生学籍信息供学生本人查询,并将网站名称、网址告知学生。网上公布的新生学籍信息内容为学校名称、姓名、性别、专业、层次、入学年月。学生以本人姓名、考生号、身份证号码进入网站查询学籍注册情况。 第三条 教育部建立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数据信息档案库,对学生学籍信息、学历证书电子注册进行统筹管理。 第四条 新生学籍电子注册结果是学生毕业时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的重要审核依据。对高等学校未按国家有关规定招收的学生,不予学籍注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上网公布,责令高等学校退回所招学生,并妥善处理,不得遗留隐患。 第五条 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制度从2007级新生开始实施。 二、注册信息内容 第一条 信息内容主要包括:考生号、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入学年月;录取院校、在读专业、学制、培养层次、录取类型等。 第二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包括在网上核对以下录取信息内容: (一)考生号、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入学年月; (二)录取院校、专业,学制、层次(本科、专科<高职>、预科),录取类型(统考、单招、保送等)。 复查合格取得学籍的,依据相关政策规定上报省教育厅进行学籍电子注册。 第三条 新生报到入学后,班主任应及时掌握学生的注册情况,核实本班学生注册信息是否正确,如有误,应及时与学生处学籍档案室联系,并妥善处理;从外校转入的学生,班主任应及时将该生的相关信息交学生处学籍档案室。在报省教育厅办理相关准入手续后,上报注册。 第四条 各系应督促各班新生入学后的录入工作,如有漏注册等情况发生,责任由各系和相关班主任承担。 三、工作程序及时间安排 第一条 每年9月,新生入学后,各系负责将新生信息按学校“新生报到电子表单”的相关内容输入学生信息报学生处。 各系应有专人负责新生信息输机,并督促各班按时准确提供新生信息。 第二条 每年10月,学生处学籍档案室将各系新生信息整理后,打印到各班核对,学生核对签名后的信息将作为上报注册的依据。 学生应熟知本人户口簿上相关信息,不得随意简写或使用同音字,学生核对签名认可的信息,在上报省教育厅注册后,不得更改。 第三条 学校进行新生资格复查,核对有关信息。新生报到后,学校将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的有关要求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并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核对有关信息,信息内容主要包括:考生号、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入学年月;录取院校、专业、学制、层次、录取类型等。 第四条 每年11月,上报省教育厅审核注册。学校完成资格复查和信息核对无误后,将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数据上报省教育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审核注册。 四、信息查询内容和查询方式 12月上旬,学校上网公布新生学籍注册信息,同时启动学生查询服务系统。学生可进入校园网http://10.0.0.1学籍管理平台查询,网上公布的主要信息内容为:学校名称、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民族、专业、学制、层次、入学日期等,学生上网查询只需输入本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或本人姓名和考生号即可查询到本人的学籍注册情况。 学生也可进入“湖南教育网”http://xlcx.hnedu.cn/或“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 http://www.chsi.com.cn/查询本人的学籍注册情况。 五、信息变更 学生在校期间确需变更有关注册信息,属于姓名、身份证号等关键信息变更的,须由学生提供合法性证明材料。 学生报考时填报信息出现错误,其录取信息与学生本人信息不符的,须将学生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后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盖章,将原件和盖章后的复印件一并交学校学生处学籍档案室,上报省教育厅更改相关信息。 六、学籍管理机构 学校由一名主管副校长担任学籍管理领导机构的主任,学生处处长任副主任,一名科员负责学籍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机构设于学生处学籍档案室,具体务实由学籍档案室完成。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学生处。
株洲市职工大学 二00七年十二月